消防應急燈和出口指示燈安裝距離有哪些標準?
點擊量:發(fā)布時間:2019-05-14 10:02作者:北京京盾消防器材
用于消防疏散的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上或頂棚上(適用于消防雙頭應急照明燈,消防應急吸頂燈,消防應急筒燈/射燈等)。
雙頭消防應急照明燈,多見安裝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門框上方或墻面上方,樓梯拐角處等位置,距離地面2.2米左右的位置安裝,較長距離的疏散通道應該按照消防部門的指導,或者根據應急燈具在實際的使用場所的光照亮度,以適當增加燈具的布燈密度,合理的設置安裝。
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或安全出口指示燈的安裝距離不應大于20米,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燈的安裝規(guī)范,安裝高度及布燈密度,應該以實際安裝使用的環(huán)境,應急燈具安裝使用場所的實際情況。

擴展資料:
安全疏散通道是引導人們向安全區(qū)域撤離的專用通道。例如發(fā)生火災時,引導人們向不受火災威脅的地方撤離的專門通道。
為保證安全地撤離危險區(qū)域,建筑物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疏散通道設施,如太平門、疏散樓梯、天橋、逃生孔以及疏散保護區(qū)域等。應事先制定疏散計劃,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線,如撤離時途經的門、走道、樓梯等。
確定建筑物內某點至安全出口的時間和距離,如商場的營業(yè)廳由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米;計算疏散流量和全部人員撤出危險區(qū)域的疏散時間,保證走道和樓梯等的通行能力,如樓梯的總寬度應按每通過人數100人不小于1米計算,且規(guī)定有最小凈寬,如醫(yī)院的疏散樓梯寬度不小于1.3米,住宅為1.1米,還必須設置指示人們疏散、離開危險區(qū)的視聽信號。。
6系統(tǒng)設置 6.1 一般要求 6.1.1設置C、D類系統(tǒng)的建筑中可局部設置A或B類系統(tǒng)。 6.1.2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廳室內的人員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標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標志),并應根據應用場所選擇規(guī)格適宜的標志燈,視距應滿足附錄 的要求。 6.1.3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應急照明區(qū)域內的照度均勻分布,宜采用多點設置方式。 6.1.3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設置,應能連續(xù)引導該區(qū)域內的人員疏散到安全區(qū)域。 6.1.4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門、窗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不應設置在經常被遮擋的位置。 6.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 6.1.6 盲人集中的場所宜設置聲音疏散指示系統(tǒng)。
6.2 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 6.2.1 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1 建筑物內的安全出口。
2 多層、高層建筑中各樓層通向疏散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口。
3 公共建筑室內最遠點至房間疏散門距離超過15m的房間出口。
4 在地面首層無障礙出口處應設置肢殘人員標志,并在各層消防電梯口設置肢殘人員標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
1 應設置在出口門的內側,其標志面應朝向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
2 應設置在出口門的上方居中或門的旁邊,底邊離門框距離不大于200mm。
6.2.3 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1 疏散走道拐彎處。
2 地下室疏散樓梯間。
3 超過20m的直行走道、超過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難間、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
6.2.4 樓梯間應設置指示樓層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地面層應同時設置指示地面層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疏散走道的頂部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2.2m~2.5m。
2 設置在疏散走道的側面墻上時,設置高度宜底邊距地1m以下,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燈具突出墻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過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在地面設置時,燈具最高點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3mm,燈具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1mm,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4 導向光流型消防應急標志燈的指示方向應與疏散方向相同,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在地面設置時應符合本條第2款要求。
5 地面設置的消防應急標志燈防護等級應符合IP65要求。 注:1、2種設置方式可在消防應急標志燈中增設消防標志牌。
6.2.6 展覽廳、商場、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yè)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在滿足

6.2.5條要求的基礎上,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線的上方設置消防應急標志燈,消防應急標志燈的疏散方向應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
2 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應急標志燈,高度超過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60m,展覽廳、商場設置間距不宜大于40m,消防應急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6.3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 6.3.1 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1 建筑物內的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應優(yōu)先設置在走道交叉處及拐彎處、自動扶梯上方或側上方附近。
2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fā)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3 無自然采光或夜間使用的公共場所及公共場所內流動人員數不少于5人的房間。
4 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的寢室、老年公寓的房間、醫(yī)院的病房和監(jiān)護室等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
6.3.2 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宜在客房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6.3.3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
1 宜嵌頂或吸頂安裝,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于走道側面墻上,其底邊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應根據環(huán)境合理選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塵、防爆、防震、耐腐蝕和抗機械損傷等防護類別和等級的消防應急照明燈。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可使用正常照明燈具。 3.2.4 建筑物內發(fā)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yè)的工作區(qū)域的照度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電池供電) 3.2.5 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應使下列地點的照度高于其周邊區(qū)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標志。
2 疏散走道中每個行進方向改變處。
3 每個內連走廊的連接處。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區(qū)域。
6.4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箱的設置 6.4.1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宜設置于值班室、設備機房、電氣管道井或配電間等房間內。 6.4.2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guī)定。 6.4.3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 m~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0m。 6.5 應急電源盒的設置 6.5.1 應急電源盒與配套的燈具間距不宜大于1m。 6.5.2 應急電源盒暗設時其工作狀態(tài)指示燈和手動試驗裝置應設置在能夠觀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 應急電源盒與其供電的照明燈具間的連接線應有防止鼠咬保護。 6.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
6.6.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災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場所。
2使用酸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有堿性物質場所;使用堿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酸性的場所。
3應距暖氣等熱源1m以上。
6.6.2 嚴禁在密封環(huán)境中使用,應安裝于通風良好地方;電池容量≤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風孔;當電池容量呈≥10000V Ah時,除自然通風孔外,尚應加裝通風裝置并保證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時。 6.6.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柜(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guī)定。 6.7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置 6.7.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于消防控制室內,沒有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6.7.2應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裝時應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內布置的相關要求。 6.8 疏散指示標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標志牌只能設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側面墻上。 6.8.2消防標志牌不應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特殊標志除外)。
6.2 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 6.2.1 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1 建筑物內的安全出口。
2 多層、高層建筑中各樓層通向疏散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口。
3 公共建筑室內最遠點至房間疏散門距離超過15m的房間出口。
4 在地面首層無障礙出口處應設置肢殘人員標志,并在各層消防電梯口設置肢殘人員標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
1 應設置在出口門的內側,其標志面應朝向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
2 應設置在出口門的上方居中或門的旁邊,底邊離門框距離不大于200mm。
6.2.3 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1 疏散走道拐彎處。
2 地下室疏散樓梯間。
3 超過20m的直行走道、超過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難間、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
6.2.4 樓梯間應設置指示樓層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地面層應同時設置指示地面層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
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疏散走道的頂部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2.2m~2.5m。
2 設置在疏散走道的側面墻上時,設置高度宜底邊距地1m以下,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燈具突出墻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過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在地面設置時,燈具最高點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3mm,燈具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1mm,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4 導向光流型消防應急標志燈的指示方向應與疏散方向相同,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在地面設置時應符合本條第2款要求。
5 地面設置的消防應急標志燈防護等級應符合IP65要求。 注:1、2種設置方式可在消防應急標志燈中增設消防標志牌。
6.2.6 展覽廳、商場、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yè)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在滿足

6.2.5條要求的基礎上,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線的上方設置消防應急標志燈,消防應急標志燈的疏散方向應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
2 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應急標志燈,高度超過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60m,展覽廳、商場設置間距不宜大于40m,消防應急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6.3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 6.3.1 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1 建筑物內的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應優(yōu)先設置在走道交叉處及拐彎處、自動扶梯上方或側上方附近。
2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fā)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3 無自然采光或夜間使用的公共場所及公共場所內流動人員數不少于5人的房間。
4 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的寢室、老年公寓的房間、醫(yī)院的病房和監(jiān)護室等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
6.3.2 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宜在客房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6.3.3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
1 宜嵌頂或吸頂安裝,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于走道側面墻上,其底邊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應根據環(huán)境合理選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塵、防爆、防震、耐腐蝕和抗機械損傷等防護類別和等級的消防應急照明燈。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可使用正常照明燈具。 3.2.4 建筑物內發(fā)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yè)的工作區(qū)域的照度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電池供電) 3.2.5 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應使下列地點的照度高于其周邊區(qū)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標志。
2 疏散走道中每個行進方向改變處。
3 每個內連走廊的連接處。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區(qū)域。
6.4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箱的設置 6.4.1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宜設置于值班室、設備機房、電氣管道井或配電間等房間內。 6.4.2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guī)定。 6.4.3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 m~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0m。 6.5 應急電源盒的設置 6.5.1 應急電源盒與配套的燈具間距不宜大于1m。 6.5.2 應急電源盒暗設時其工作狀態(tài)指示燈和手動試驗裝置應設置在能夠觀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 應急電源盒與其供電的照明燈具間的連接線應有防止鼠咬保護。 6.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
6.6.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災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場所。
2使用酸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有堿性物質場所;使用堿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酸性的場所。
3應距暖氣等熱源1m以上。
6.6.2 嚴禁在密封環(huán)境中使用,應安裝于通風良好地方;電池容量≤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風孔;當電池容量呈≥10000V Ah時,除自然通風孔外,尚應加裝通風裝置并保證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時。 6.6.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柜(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guī)定。 6.7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置 6.7.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于消防控制室內,沒有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6.7.2應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裝時應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內布置的相關要求。 6.8 疏散指示標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標志牌只能設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側面墻上。 6.8.2消防標志牌不應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特殊標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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