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墻的設置都有什么要求?
點擊量:發(fā)布時間:2019-06-07 10:09作者:北京京盾消防器材
根據(jù)防火墻在建筑中所處的位置和構造形式,分為橫向防火墻(與建筑平面縱軸垂直)、縱向防火墻(與平面縱軸平行)、室內防火墻、室外防火墻和獨立防火墻等。

對防火墻的耐火極限、燃燒性能、設置部位和構造的要求是:
(1)防火墻應為不燃燒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h。對高層民用建筑不應低于3.0h。
(2)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基礎上或耐火性能符合有關防火設計規(guī)范要求的梁上。設計防火墻時,應考慮防火墻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塌。
(3)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面不小于50cm。防火墻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不小于40cm。但當建筑物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0. 5h的不燃燒體時,高層建筑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墻(包括縱向防火墻)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4)建筑物的外墻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突出難燃燒體墻的外表面40cm;防火帶的寬度,從防火墻中心線起每側不應小于2m。
(5)防火墻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將防火墻加
高,使之超過天窗結構40~50cm,以防止火勢蔓延。
(6)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民用建筑如必須設置時,其兩側的墻身截面厚度均不應小于12cm。
(7)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耐火極限1. 2h),并應能自動關閉。
(8)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應穿過(高層民用建筑嚴禁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如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燒體將縫隙填塞密實。
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9)建筑物內的防火墻不宜設在轉角處。如設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
(10)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如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可不受距離限制。

防火墻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區(qū)或防止建筑間火災蔓延的重要分隔構件,對于減少火災損失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4)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6)除(5)規(guī)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確需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7)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
防火墻是由不燃燒體構成,耐火極限不低于3h。為減小或避免建筑、結構、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置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置在建筑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墻。

《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規(guī)定:
第7.1.1條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非燃燒體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小于50cm。當建筑物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燒體時、高層工業(yè)建筑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時,防火墻(包括縱向防火墻) 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條 防火墻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設施。
第7.1.3條 建筑物的外墻如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突出難燃燒體墻的外表面40cm;防火帶的寬度,從防火墻中心線起每側不應小于2m 。
第7.1.4條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民用建筑如必須設置時,其兩側的墻身截面厚度均不應小于12cm。 防火墻上不應開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并應能自行關閉。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將縫隙緊密填塞。
第7.1.5條 建筑物內的防火墻不應設在轉角處。如設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如裝有耐火極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燒體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轉角墻上的 窗洞),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第7.1.6條 設計防火墻時,應考慮防火墻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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